青岛正杰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鑫硕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青岛正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1民初4257号
原告:青岛鑫硕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邹家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C9XH51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正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崇阳路496号5层H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30599879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青岛鑫硕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正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青岛鑫硕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鑫硕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计401元,由原告青岛鑫硕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