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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正杰实业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92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正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崇阳路496号5层H户。
法定代表人:袁正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浩,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上诉人青岛正杰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3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向上诉人已确认的电子送达电话号码185××******及电子邮箱185××××3850@wo.cn均发送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上诉人于同日查看文书。上诉人未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正杰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 梅
审 判 员  曲 波
审 判 员  何宜曈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丁 辉
书 记 员  刘欣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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