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正杰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正杰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6866号
原告:青岛正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银河路339号夏庄社区中心三楼301-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305998792。
法定代表人:袁正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浩,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崂山区鑫红盛建筑工程部,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桑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12MA3EN5H53F。
经营者:李成江,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原告青岛正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崂山区鑫红盛建筑工程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青岛正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正杰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正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9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应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正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交纳的1504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赵美静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梁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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