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81民初13330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3月14日出生,住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业,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6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冷继经,男,汉族,1936年3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冷某,女,汉族,2010年6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法定监护人:刘某,女,汉族,1965年4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冷晓丽,女,汉族,1988年11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冷蕾,女,汉族,1996年10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青岛昊金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极爱北街道办事处建筌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立德,职务:董事。
被告:青岛昊金德房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极爱北街道办事处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徐立德,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冷继经、冷某、冷晓丽、冷蕾、青岛昊金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昊金德房地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冷继经、冷某、冷晓丽、冷蕾均为冷延学的继承人,经查,冷延学尚有其他继承人,原告并未一并起诉,本院通知原告予以明确,本案原告未在法庭规定时间提交所有应参加诉讼的继承人信息,属被告不明确,原告可在明确全部诉讼主体后另行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驳回起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燕
审 判 员 匡建玲
审 判 员 孙 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海鑫
书 记 员 冷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