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昊金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昊金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81民初4760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茂喜,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昊金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二区10号路北7号路西。
法定代表人:徐立德,职务总经理。
被告:冷继经,男,1936年3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延军,男,1968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系冷继经之子。
原告***与被告青岛昊金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冷继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玲娟
代理审判员  逄伟宏
人民陪审员  徐雨宁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羊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