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祥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吉林省中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中祥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苗军、李月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5财保134号
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苑旭东,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林省中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苗军,董事长。
被申请人:吉林省中祥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月梅,董事长。
被申请人:苗军,男,汉族,住址:长春市二道区。
被申请人:李月梅,女,汉族,住址:长春市南关区。
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李月梅所有的不动产予以轮候查封;
同时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9年4月2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担保材料的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对被申请人李月梅所有的不动产予以轮候查封。
预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定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崔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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