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祥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中祥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易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执25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祥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幸福一路长春豪园小区L10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月梅,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易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区创意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雷秀俭,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祥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易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的长仲裁字(2019)第065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0049.00元及利息、仲裁费920.00元,并承担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在执行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6月5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6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在被执行人长春易森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所在地查询了房屋及土地情况,无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7月2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 智
审判员 艾晓莹
审判员 魏博清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金 天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