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祥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中祥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赛金得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221执34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祥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赛金得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祥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赛金得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221民初1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141787.64元,执行费2027.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20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
2、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证券、互联网、银行部门等机构有可以执行的财产信息。
3、通过在经房产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4、2020年6月17日,短信约谈吉林省中祥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
8、2020年4月16日,依职权对吉林赛金得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樊明鑫
审判员  赵新宇
审判员  王 凯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长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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