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03民初577号
原告:***,男,199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山东青建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堂邑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青建装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