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建装饰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新龙港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山东青建装饰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2执43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新龙港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北安办事处郭家庄村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90337777L。
法定代表人:孙霞,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青建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18039238H。
法定代表人:孙崇举,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新龙港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青建装饰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82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关于(2020)鲁0282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第一项由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所承租的尚未退还的钢管总计长度26913.4米、扣件29250个,因双方就返还的钢管和扣件的规格不明确且不能协商一致解决。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20)鲁0282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第二、三项所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申请执行人对(2020)鲁0282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第一项内容的执行申请。
二、(2020)鲁0282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第二、三项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振福
审判员  王晓林
审判员  鲁本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江世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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