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03民初5240号
原告:青岛胜家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东南渠北头(青岛华青东升石材物流市场有限东区10-1号)。
法定代表人:朱万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增敏,山东胶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青建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孙崇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丕芸,女,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系山东青建装饰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婧,女,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系山东青建装饰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岛市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妮妮,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茹,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胜家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青建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青岛胜家石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58元,减半收取计3979元,由青岛胜家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招 娜
人民陪审员 徐 培 洁
人民陪审员 时 立 群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