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4民初3083号之一
原告友邦壹路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鞍山路80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辰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辰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万延步,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友邦壹路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延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已将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他人,故现原告申请驳回其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友邦壹路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0元,予以退还;保全费19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