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国军与青岛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14民初7807号
原告郑国军,男,1964年10月1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
委托代理人***、***,山东辰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4039750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纪正光,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国军与被告青岛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国军撤回对被告青岛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0元,减半收取264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36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新德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