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4民初3083号之二
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鞍山路****。
法定代表人朱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夫,山东辰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英,山东辰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内div>
法定代表人杜红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国伟,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琳然,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1981年8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唐县。
被告***,男,1953年11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宫成君,男,1982年6月3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被告***、被告宫成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已裁驳,现被告青岛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要求依法解除对被告青岛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青岛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正钊
人民陪审员 刘清革
人民陪审员 王晓英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