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1民初1735号
原告雷峰,男,汉族,1976年8月4日生,住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辰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辰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峰与被告青岛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4元,减半收取1672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29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汤龙江
审判员盛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