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14执16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青大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4039750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友邦壹路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长城南路6号4号楼311室。组织机构代码3259557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友邦壹路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