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崂民一初字第39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2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文登市。
委托代理人***,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阳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株洲路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青岛崂山中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岛阳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65元,减半收取508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彭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