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方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临沂市方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罗商初字第1273号
原告临沂市方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钱振雷,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方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钱振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方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钱振雷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告自行看管、使用,但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