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11民初5873号
原告:临沂晟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高都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启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方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程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方桂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国,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江苏省兴化市,现住址不详。
被告:***,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浙江省安吉县,现住址不详。
被告:***,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江苏省金坛市经济开发区,现住址不详。
原告临沂晟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方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原告临沂晟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临沂晟亚混凝土有限公司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晟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22元,减半收取9311元,由原告临沂晟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