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旭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13执82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旭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审结,(2016)鲁0213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结果无异议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0213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海翔
书记员  金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