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4民初9777号之一
原告:青岛即建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即建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华山一路城市名苑217号。
法定代表人:孙晓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永春,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大,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纬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89号611室。
法定代表人:马建军。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即建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即建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即建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30元,减半收取10115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宋承峰
审判员 纪仁峰
审判员 康廷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孔祥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