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祥泰永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81民初10635号
原告:青岛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香港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43965559D。
法定代表人:马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云先,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祥泰永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莱州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79792966A。
法定代表人:任红红,该公司经理。
原告青岛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祥泰永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云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祥泰永信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671515.43元及自2018.8.1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息合计390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鲁德悦城室外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鲁德悦城项目室外景观绿化工程进行施工、采购,工程地点位于胶州市广州北路226号。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施工,合同工程于2016年6月23日竣工验收并交付被告施工,2018年1月16日,双方确认工程结算款为11690615.43元,截止2019年2月,被告共支付工程款8019100元,尚欠3671515.43元。
被告青岛祥泰永信建设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在庭审时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鲁德悦城室外景观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存在施工合同关系;证据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明验收时间为2016年6月23日;证据三,工程交接单,证明交接时间为2017年12月11日;证据四,工程结算审核文件,证明审核时间为2018年1月16日,审结价值为11690615.43元;证据五,发票8张,被告付款单据32份(包括回单及承兑汇票复印件),共计付款8019100元,尚欠原告3671515.43元;证据六,以房抵款协议书两份,被告拟以其房产抵原告工程款2143552元(已包含在诉讼请求中),但被告未能履行抵款协议,原告只能向被告索要该工程款。
结合庭审调查,本院认定事实和证据如下:
青岛祥泰永信建设有限公司(甲方)与青岛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于2014年12月5日签订《鲁德悦城室外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对鲁德悦城室外景观绿化工程进行施工、采购,工程地点位于胶州市广州北路226号。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土建、小品部分,安装部分和绿化工程部分。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包机械等。开工日期2014年11月1日,2015年4月30日前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合同价款方式包括固定综合单价包干不调整,工程量据实结算、暂定价项目及根据合同附件三计算等三种方式。合同价款的支付为工程开工后按月度支付进度款,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当月已完成工程造价的70%工程款;工程结算完毕后,留取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整体质量保修金,待合同规定的质保期(二年)满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0日内无息支付剩余款项,另外留绿化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保活金,竣工验收一年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0日内无息支付。
被告对上述工程验收合格后于2016年6月23日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范和质量标准,符合验收规范要求,同意使用。
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2月20日对本案工程交接完毕。
山东汇鑫建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6日至2018年1月16日对鲁德悦城室外景观绿化工程进行了竣工结算审计,并于2018年1月16日出具鲁建造字(2018)1-013号《编制报告》,审定工程结算值为11690615.43元。
原告认可被告青岛祥泰永信建设有限公司已付款项8019100元。
青岛祥泰永信建设有限公司(甲方)与青岛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于2017年6月28日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书》,约定,一、甲方同意以其开发建设的坐落于青岛胶州市广州北路226号的“鲁德悦城”社区的以下商品房抵付应支付给乙方的部分工程款,房号37-108。二、甲方同意将上述商品房转让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购房人同意受让该商品房以冲抵甲方应付乙方的工程款1357440元;三、甲方及购房人同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甲方负责协助购房人办理上述商品房产权登记、转移手续。五、《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即视为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已抵付。六、本协议签订后各方应积极履行各自义务,若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视为甲方未抵付该工程款1357440元。
青岛祥泰永信建设有限公司(甲方)与青岛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于2017年6月28日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书》,约定,一、甲方同意以其开发建设的坐落于青岛胶州市广州北路226号的“鲁德悦城”社区的以下商品房抵付应支付给乙方的部分工程款,房号15-1-102,附房15-18号,房号19-2-102。二、甲方同意将上述商品房转让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购房人同意受让该商品房以冲抵甲方应付乙方的工程款786112元;三、甲方及购房人同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甲方负责协助购房人办理上述商品房产权登记、转移手续。五、《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即视为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已抵付。六、本协议签订后各方应积极履行各自义务,若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视为甲方未抵付该工程款786112元。
原告称,在签订上述协议书之后,其与被告公司未能就上述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鲁德悦城室外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原告青岛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约完成相关工程,被告已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双方完成工程交接并共同签署审计报告,确认工程结算价值11690615.43元,被告已经支付原告公司80191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3671515.43元。双方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书》后,并未实际履行,故相应款项被告应付给原告。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和保活金均已超过质保期和保活期,现被告无证据证明验收不合格,故剩余工程款3671515.43元被告均应支付。
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3671515.43为基数),支持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3671515.43为基数)及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以3671515.43为基数)。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祥泰永信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71515.43元,并承担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3671515.43为基数)及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以3671515.43为基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3000元,由被告青岛祥泰永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晓晖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庞振宇
书记员张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