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祥泰永信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执491号
申请人:青岛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43965559D。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89号611室;电话:139××******。
法定代表人马建军,该单位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祥泰永信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79792966A。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莱州路1号。
法定代表人任红红,该单位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祥泰永信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依据为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81民初1063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1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2)鲁0281执491号,执行标的4324000元。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青岛祥泰永信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于2019年10月1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三套,查封日期自2019年10月12日至2022年10月11日止。后经查询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车管所等部门,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完成。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承锡
审判员  顾辉明
审判员  赵联青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玉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