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7267号
原告:***,男,1970年4月2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青岛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89号6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43965559D。
法定代表人:马建军,公司经理。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诉被告青岛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6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娜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孙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