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青岛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7267号

原告:***,男,1970年4月2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青岛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89号6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43965559D。

法定代表人:马建军,公司经理。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原告***诉被告青岛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6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娜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孙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