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8688号
原告:青岛正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薛继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学,青岛新海岸恒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青岛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马建军,经理。
原告青岛正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青岛正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基于双方纠纷已解决,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正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正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36元,减半收取计110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068元,由青岛正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立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