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青岛金谷园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4民初1598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金谷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89号61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金谷园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直接向被告青岛金谷园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对被告青岛金谷园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纪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