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785执1259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青岛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被告青岛经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重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潍民一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田作坤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