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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洪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金豪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2民初1616号
原告:南昌洪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7670358587。
法定代表人:于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金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安吉路景明花园1幢10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85338698B。
法定代表人:吴美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洪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金豪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洪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金豪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洪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2元,已实际减半收取计2961元,由原告南昌洪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颖群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