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终20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和林,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琰、薛烨楠,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金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安吉路阳光.美尔奇住宅小区8号楼1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85338698B。
法定代表人:吴泉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煌英,福建闽榕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永泰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后垅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100733627206E。
法定代表人:张春龙,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道章、曾晓萌,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和林因与被上诉人福建金豪建设有限公司、福州市永泰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125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以致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125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1463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雷晓琴
审 判 员 薛闳引
审 判 员 王燕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赖钟炜
书 记 员 李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