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21民初140号
原告赣州市盛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红金工业园南井路3号厂房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584002068H。
法定代表人何珍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琴,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金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安吉路阳光美尔奇住宅小区8号楼1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85338698B。
被告曾焕鹏,男,1979年10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原告赣州市盛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金豪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曾焕鹏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金豪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曾焕鹏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赣州市盛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州市盛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金豪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曾焕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85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陈金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汪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