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1民初3571号
原告:吴云腾,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珍,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梅,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建辉,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现羁押于屏南县看守所。
被告:吴梅琴,女,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第三人:福建金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安吉路景明花园1幢10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85338698B。
法定代表人:吴美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柠,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吴云腾与被告陈建辉、吴梅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诉讼中,通知福建金豪建设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因情势变更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云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云腾负担。
审 判 长 陈秀军
人民陪审员 林良法
人民陪审员 何时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云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