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洛江金联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金豪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执异214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福建金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安吉路阳光·美尔奇住宅小区8号楼1105。

法定代表人:吴美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腾,男。

申请人:郭和林,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本院在审理郭和林与福建金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闽01民终2007号民事保全裁定,裁定继续执行依据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9)闽0125号民初1488号之一民事裁定采取的对担保人陈彦柠与吴云腾共同所有的位于泉州市丰泽区××街××段北侧富临天下C7D房屋产权的保全措施。2020年8月14日,金豪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豪公司称,一、你院在审理郭和林与金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期间作出(2020)闽01民终2007号民事保全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继续查封担保人陈彦柠与吴云腾共同所有的位于泉州市丰泽区××街××段北侧富临天下C7D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产)。金豪公司于收到前述民事保全裁定当日即邮寄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该民事保全裁定,解除对案涉房产的保全措施。因该案已经发回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永泰法院)重审,你院于2020年6月4日通知金豪公司向永泰法院申请变更担保物或者解除查封。二、金豪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永泰法院邮寄《变更财产保全标的物申请书》,申请变更财产保全标的物为对金豪公司的账户中1092261.30元存款的冻结。永泰法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裁定,同意金豪公司的变更保全标的物申请,并于当日冻结金豪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92261.30元。永泰法院于2020年8月11日向泉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中心协助解除案涉房产的保全。但因你院曾作出前述民事保全裁定,导致该中心还需你院出具解封的裁定,方可协助执行解封。请求:1.解除对担保人陈彦柠与吴云腾共同所有的位于泉州市丰泽区××街××段北侧富临天下C7D房屋产权的保全措施。2.向泉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前述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郭和林与金豪公司、福州市永泰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永泰法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2019)闽0125民初1488号民事保全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福建金豪建设有限公司账户(户名:福建金豪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营业部会计科,账号:3500××××5888)现金人民币1092261.3元,期限为一年”,于2019年5月8日作出(2019)闽0125民初1488号之一民事保全裁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陈彦柠与吴云腾共同所有的位于泉州市丰泽区××街××段北侧富临天下C7D房屋产权[不动产权证号:闽(2018)泉州市不动产权第0××6号,闽(2018)泉州市不动产权第0059777号],保全的财产价值以1092261.3元为限,期限为一年;二、解除对被保全人福建金豪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户名:福建金豪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营业部会计科,账号:3500××××5888)存款人民币1092261.3元的冻结。”

2019年7月3日,永泰法院作出(2019)闽0125民初1488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驳回郭和林的起诉。”郭和林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闽01民终6815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9)闽0125民初1488号之二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审理。”

永泰法院继续审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闽0125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郭和林的诉讼请求。”郭和林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2020)闽01民终2007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125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重审。”该案二审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闽01民终2007号民事保全裁定,裁定如下:“继续执行依据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9)闽0125号民初1488号之一民事裁定采取的对担保人陈彦柠与吴云腾共同所有的位于泉州市丰泽区××街××段北侧富临天下C7D房屋产权的保全措施。”本院依据前述民事保全裁定于2020年4月28日续行查封了案涉房产,续行查封期限为三年。

永泰法院重新审理后于2020年8月4日作出(2020)闽0125民初1584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保全人福建金豪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户名:福建金豪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营业部会计科,账号:3500××××5888)存款人民币1092261.3元,期限为一年。二、解除对担保人陈彦柠与吴云腾共同所有的位于泉州市丰泽区××街××段北侧富临天下C7D房屋产权[不动产权证号:闽(2018)泉州市不动产权第0××6号,闽(2018)泉州市不动产权第0059777号]的冻结。”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本案中,金豪公司提出异议并非主张本院在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是以案涉房产在本院保全裁定实施后因其另行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经永泰法院准许解除查封为由,请求本院解除前述执行行为,该请求事项不属于前述法律条文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执行行为异议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金豪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杨贵先

审判员  魏毅斌

审判员  林 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江 婷

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