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青岛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3-09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即执字第315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青岛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烟青路661号。
法定代表人郑发海,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庭外和解,申请人申请终结对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即民初字第6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曹瑞亮
审 判 员 于周旭
人民陪审员 宋 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常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