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4886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巧,山东文康(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女,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海盛(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岛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办事处营西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47210292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青岛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21元,减半收取计5810.5元,保全费4920元,共计1073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