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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4886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巧,山东文康(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女,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海盛(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岛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办事处营西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47210292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青岛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21元,减半收取计5810.5元,保全费4920元,共计1073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