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9503号
原告: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青岛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世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崔 龙 山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