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乐平赣东北商贸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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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281民初2197号
原告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寿乐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新敏,浙江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乐平赣东北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平市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赵樟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晨,江西弘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乐平赣东北商贸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35元,减半收取计33767.5元,由原告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梦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