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诸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09民初3175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诸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诸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38元,减半收取836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369元,由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伟良
法官助理杜佳丽 书记员施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