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富阳野风乐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111民初1426号

原告: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2554697168,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开发区塘宁路3号5幢。

法定代表人:寿乐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月萍,浙江浙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富阳野风乐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9707800XC,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九龙大道69号。

法定代表人:郑刚。

原告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纪元公司)与被告杭州富阳野风乐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纪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月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野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原告新纪元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13765元(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1月19日止,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被告就“泰禾富阳大城小院一期项目消防工程”通过泰禾集团招标采购系统进行网上邀请招标。后原告完成注册通过泰禾招标平台取得《富阳大城小院一期项目消防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投标保证金20万元,投标截止日期以泰禾集团招标采购系统时间为准,即2019年1月11日。另在投标保证金办理退款中规定了落标单位在招标人通知未中标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款手续。2018年12月27日,原告向被告指定账户汇款20万元,附言为“泰禾富阳大城小院一期项目消防工程投标保证金”。同时,原告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通过外网在泰禾集团招标采购系统提交了全部投标文件。2019年4月30日,原告在泰禾集团网上招标管理系统上经查询,被告知该项目的中标企业为杭州保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原告未中标。得知未中标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照被告的指示出具了《申请退投标保证金的函》,但被告至今仍未退还。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野风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新纪元公司提交的证据,被告野风公司未到庭质证,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新纪元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新纪元公司受邀参与泰禾富阳大城小院一期项目消防工程的招投标后,于2018年12月27日向野风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20万元。2019年4月30日,新纪元公司被告知未中标案涉工程及于近日内与招标组织人联系办理投标保证金退款手续。2019年6月25日,新纪元公司向野风公司发送了申请退投标保证金的函。野风公司至今未退还新纪元公司上述投标保证金。

本院认为,原告新纪元公司受被告野风公司邀请参与案涉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间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新纪元公司未中标,被告野风公司收到退款申请函后理应及时退还保证金,其至今未予退还,已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新纪元公司要求被告野风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新纪元公司要求被告野风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之主张,被告野风公司应在收到退款申请函后及时退还,故利息起算日本院予以调整为2019年6月26日。经核算,暂算至2021年1月19日为12613.33元,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告新纪元公司之诉请,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野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富阳野风乐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富阳野风乐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利息损失12613.33元及支付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6元,减半收取2253元,由原告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5元,由被告杭州富阳野风乐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44.5元。

原告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五日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富阳野风乐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滨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代书记员  孙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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