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嘉兴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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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02执3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开发区塘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2554697168。
法定代表人:寿乐均。
委托代理人:沈健、张浩,嘉兴市秀洲区长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嘉兴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利丰商业中心商铺7-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5623992797。
法定代表人:蔡祥贤。
申请执行人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02民初7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新纪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07600元、相应的逾期利息(以3566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9日起以25475元为为基数,自2021年1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0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虽有存款,但被执行人涉及数个其他案件,账户已被冻结,本案已采取轮候冻结措施,无余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根据嘉兴市关于推进房地产商业项目的有关文件精神,嘉兴市经开区管委会、嘉兴市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向本院出具函件,要求本院延缓对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标的物的拍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2022年01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2年2月14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22年7月18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02执3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晶晶
人民陪审员章建强
人民陪审员郜玉根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益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