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莱西市电力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莱西市电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莱西市电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5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西执字第5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
被执行人莱西市电力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莱西市电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西商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772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29日将案款交齐。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至此,(2015)西执字第527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执字第527号执行案件所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