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廖龙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1557号
原告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
被告廖**。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廖**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廖**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告自行看管、使用,但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诸葛晓鲁
人民陪审员高永福
人民陪审员孙秀英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孔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