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91民初721号
原告:***,男,196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君,山东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临沂高新区人,现住临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雷,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祥,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街道东朱隆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高新区罗西街道东朱隆村。
负责人:顾召航,村书记。
第三人: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韦姜屯村。
法定代表人:杨作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山东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返还原告所有的位于临沂高新区房屋并恢复原状;2、被告支付占用该房屋期间的使用费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临沂高新区罗西办事处东朱隆村还建工程。工程完工后因东朱隆村委拖欠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东朱隆村委将该村几处房屋抵顶工程款。同时因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工资款,2014年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将其中的兴隆社区6号楼1单元602室房屋抵顶原告欠款。2020年原告打算到该房屋居住时发现该房屋被被告强占并进行了装修。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时被告却以东朱隆村委欠其款项为由拒不返还。为此原告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2021年8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晓山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馨
书 记 员 杨 雪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91民初721号
原告:***,男,196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君,山东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临沂高新区人,现住临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雷,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祥,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街道东朱隆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高新区罗西街道东朱隆村。
负责人:顾召航,村书记。
第三人: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韦姜屯村。
法定代表人:杨作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山东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返还原告所有的位于临沂高新区房屋并恢复原状;2、被告支付占用该房屋期间的使用费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临沂高新区罗西办事处东朱隆村还建工程。工程完工后因东朱隆村委拖欠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东朱隆村委将该村几处房屋抵顶工程款。同时因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工资款,2014年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将其中的兴隆社区6号楼1单元602室房屋抵顶原告欠款。2020年原告打算到该房屋居住时发现该房屋被被告强占并进行了装修。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时被告却以东朱隆村委欠其款项为由拒不返还。为此原告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2021年8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晓山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馨
书 记 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