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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对新进员工开展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等,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五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139号第1档被罚款壹仟贰佰元整,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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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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