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27487号
申请人:上海绿适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君庭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绿适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君庭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523,238元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君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3,238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136元,由申请人上海绿适制冷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