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0民初13676号
原告:上海绿适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昆阳路**号第**幢**室。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信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信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善宏(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路**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原告上海绿适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善宏(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绿适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绿适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5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25.5元,由原告上海绿适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锐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黄朝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