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久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久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7民初1066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7日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苏州久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聚金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苏州久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陆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