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久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东吴医药有限公司与苏州久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民辖终4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东吴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东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久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聚金路。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苏州东吴医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久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7民初3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苏州东吴医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辖的程序性规定,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本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37.1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合同签订地为苏州市吴中区,故本案应由合同签订地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明确载明工程地点位于苏州市相城区,故一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苏州东吴医药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钱一军
审判员***玲
审判员顾茵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贺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