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龙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中龙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保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3执805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龙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市莲路53号-3。

法定代表人:林日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献萍,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云南保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区云南软件园产业基地楼第五层502附7号。

法定代表人:祁剑波。

关于广东中龙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保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113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9)粤0113执8053号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等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征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限制。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13执80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黎碧云

审判员  胡 洁

审判员  易 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廖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