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龙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中龙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化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103执273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龙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禹区市莲路石岗东工业区钟家庄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化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山东路中东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高学利,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103民初363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广东中龙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化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3823万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费295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3执273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能够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聂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