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龙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中龙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保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02民初1***01号
原告:广东中龙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市莲路53号-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7143329N。
法定代表人:马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献***,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保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区云南软件园产业基地楼第五层502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2746089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原告广东中龙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保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广东中龙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广东中龙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之中,宣判以前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龙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保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70元全部退还原告广东中龙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杨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昶